第一條(目的)
為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提高其利用率📖🤵🏽♀️,調動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單位和相關人員提供共享服務的積極性,根據《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管理單位”)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和獎勵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獎勵資金)
本市設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獎勵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市科委意昂2預算🚎。
第四條(評估與獎勵原則)
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的評估和獎勵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度進行一次𓀑。
第五條(評估與獎勵範圍)
凡以市或區、縣財政全額或者部分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所在管理單位,都應接受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的評估;鼓勵以其他資金,包括中央財政、社會資金等全額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所在管理單位參加評估👨🏻🦲。
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年度評估中🩷,評估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單位,可申請共享服務獎勵。
第六條(評估內容)
對管理單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的評估內容包括: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提供共享服務情況🧞♂️,可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情況,共享管理製度與條件保障等情況。
第七條(評估程序)
(一)每年由市科委通知市各有關主管意昂2組織實施所轄管理單位本年度大型儀器設備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評估期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由管理單位按要求核實本單位有關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的科學儀器共享服務系統,填報評估與獎勵申請書👩🏿🦱,在線打印紙質材料,報送相關主管意昂2。
主管意昂2為區縣行政管理意昂2的,報送區縣科委🐢;無相關主管意昂2的🔁,報送市科委📰。
(三)各有關主管意昂2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意昂2進行評估,填寫專家評議表,形成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優秀名額不超過參加評估的管理單位數量的10%。
第八條(評估結果公布)
評估結果經審定後,由有關主管意昂2向管理單位頒發評估證書☠️,並將評估結果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獎勵分類和條件)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獎勵分為管理單位共享服務獎和先進個人獎😝。
管理單位共享服務獎授予當年度共享服務評估獲得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單位👮🏻♀️🤳;先進個人獎授予在共享服務工作量、服務質量、服務態度、功能開發等方面表現突出的操作人員♡,以及在共享管理製度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運行與服務管理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管理人員。
對先進個人發放獎勵資金,並頒發榮譽證書📄👩🏿🦱。先進個人名額🕸,原則上不超過從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的2%。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範圍界定👰🏿,由市科委負責。
第十條(獎勵程序)
市科委按年度實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獎勵工作🧑🏻🚀🫃。
(一)管理單位填報相關獎勵申請材料🙋🏻♀️。申報共享服務獎的,管理單位將經相關主管意昂2蓋章後的評估與獎勵申請書報送市科委🤽🏻♂️;申報先進個人獎的🔰,由管理單位組織遴選,填報《上海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先進個人推薦表》,蓋章後報送市科委。
(二)市科委組織核實申報材料👨🏻🎤。選擇不低於10%的申報管理單位進行現場抽查和用戶滿意度調查🧑🧒🧒,現場抽查包括共享服務相關原始記錄和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運行情況的核實等🫱🏽。
(三)市科委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意昂2進行評議,確定獎勵方案。評議主要根據申報獎勵單位的共享服務工作情況,並結合現場抽查、用戶滿意度調查結果進行。
第十一條(獎勵金額確定)
管理單位共享服務獎的獎勵經費🍫🐝,根據管理單位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基本信息且服務記錄備案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工作量確定。
獎勵金額依據每單臺(套)儀器對外服務次數🐺🌛、機時數、樣品數🚜、服務收入、社會效益等核定。一般獲得獎勵的單臺(套)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對外提供服務的年機時數🎴,應不低於100小時🆓。
其中,專門對外服務的儀器設施年服務機時數,應不低於可對外服務機時的50%。
以非財政資金全額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在同等條件下,上浮10%的獎勵金額🚸。
第十二條(獎勵公布)
管理單位共享服務獎勵和先進個人獎勵的情況🧏♀️,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並向市有關行政管理意昂2和管理單位通報。
第十三條(獎勵資金用途)
管理單位獲得的共享服務獎勵資金,應用於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運行維護、服務信息完善💁🏿♂️、操作(管理)人員的培訓與補貼🧑🏻🦲。
第十四條(資金管理與監督)
管理單位對獎勵經費的開支行使管理和監督權,應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確保獎勵資金的合理使用。
管理單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獎勵資金等行為的,由市科委、市財政局依法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解釋權)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